工会调解员:
个人原因辞职没有经济补偿
给付拖欠工资的诉求得到了支持,但赵玉茗高兴不起来:“这工资本来就是公司欠我的,说到哪儿他们也得给。但这经济补偿金却没拿到,太亏了。”对于赵玉茗的郁闷与不理解,记者昨天采访了北京市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工会调解员、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仁午。
刘仁午告诉记者,员工提出辞职的,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内容才能得到经济补偿,即(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从赵玉茗的情况来看,她以公司营运调整为由主动提出辞职,不符合上述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所以,仲裁委没有支持她的申请。但如果她以服装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情况就会截然相反,因她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理由依法有据,将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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