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字: 劳动 博览 维权

您所在的位置:维权 > 热线 > 正文

两份合同哪个有效?

2014-09-16 作者:王香阑 文/摄 来源:劳动午报

争议焦点:
  两份合同哪个有效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13年1月,服装公司与赵玉茗签订《聘用入职协议》,约定公司聘用赵玉茗为销售副总经理,协议期限为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服装公司支付给赵玉茗的月薪为税后薪金4.2万元;每月薪金按以下方式支付:1、服装公司支付税后薪金2.2万元到赵玉茗的指定账户;2、剩余的税后薪金2万元,由徐浩先生每月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赵玉茗。

  2013年2月1日,试用期结束,服装公司与赵玉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为4000元。劳动合同签订时,双方没有提及《聘用入职协议》的效力及是否变更的问题。赵玉茗于2013年11月1日,以公司营运调整为由提出辞职,实际工作至2013年11月5日。

  法院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服装公司与赵玉茗约定的工资薪酬数额到底按哪个合同计算,即两个合同哪个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

  首先,用人单位与赵玉茗于2013年1月签订的《聘用入职协议》,约定原告每月支付赵玉茗税后薪金4.2万元,随后又于同年2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赵玉茗的工资每月为4000元。

  从合同效力来看,由于劳动合同签订在后,而劳动争议的双方在劳动合同签订时均没有提及《聘用入职协议》的效力及内容是否变更,所以这两份合同均有效,其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聘用入职协议》约定的工资薪酬内容涵盖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内容,且与赵玉茗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服装公司,支付方式的约定不影响支付工资的义务主体是服装公司,因此单位应依照《聘用入职协议》的约定向赵玉茗支付工资薪酬,即税后月薪4.2万元;

  其次,赵玉茗提交的《确认函》和《离职交接清单》上,均注明了2013年7月至10月欠工资总额为6万余元,上面盖有服装公司人事部的公章。尽管于经理对此不予确认,但因为没有提供反证予以推翻,因此法院对服装公司认为赵玉茗的约定工资为4000元的主张不予采信。

  法院结合赵玉茗提交的银行汇款单,采信了她的主张,最后判决服装公司一次性向赵玉茗支付税后薪金15万元。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到第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官网微博| 手机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北京市总工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2013-2016 技术开发:北京正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