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司发展计划本来是要上市的,但因经营出现问题,多次融资未果,导致公司运营停滞,并停发了员工工资。去年11月,赵玉茗递交辞职申请,得到公司同意。办完交接手续后,她离开了单位。
此后,因公司迟迟不补发拖欠的工资,赵玉茗申请维权,要求单位按《聘用入职协议》支付被拖欠的工资6万余元、应由徐浩个人支付的那部分工资10万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2万元。
服装公司:
副总工资只有4000元
对于赵玉茗的说法,服装公司并不认可。在仲裁前的调解阶段,人事部于经理介绍,赵玉茗要求单位支付16万余元工资没有事实依据,虽然她入职时公司与其签订了《聘用入职协议》,但此后双方又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约定她的工资为4000元。因协议在前劳动合同在后,二者内容不一致,而且按法律规定员工入职时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不是入职协议,所以,公司认为应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而且在实际工作中,她的工资也只有4000元,每月的工资单上都有她的签字。”于经理说。
赵玉茗问于经理:“像你们这种级别的中层管理人员,每月工资都达到一两万元,作为公司高层的销售副总经理,每月工资只有区区4000元,这可能吗?”
见对方不吭声,赵玉茗停了一会儿,然后说:“工资发放是按《聘用入职协议》执行的,约定每月工资数额为税后4.2万元,实际发放情况是:约定由公司每月支付的2.2万元工资部分,其中4000元扣除社保费用后由财务通过公司对公账号汇到我的工商银行账户上;另外2万元分两部分支付:一是每月通过老板娘吴晓雅(法定代表人徐浩的妻子)的银行账户,转1.5万元到我的银行卡里;二是由老板娘通过其银行账号,每月转5000元到我女儿的银行账户里。”
至于每月工资为何要分三种方式支付,她也说不清楚:“吴晓雅与财务决定这么给我发工资,虽然我觉得确实很复杂,但毕竟一分钱不少,所以我也无所谓。”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赵玉茗提供了《聘用入职协议》、盖有服装公司人事部公章的《确认函》、2013年9月和10月的工资单、《离职交接清单》、自己和女儿的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服装公司认可《聘用入职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赵玉茗和她女儿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的真实性,但对后者,于经理认为这些是私账,与这起劳动争议无关。
调解时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仲裁委经过审理,裁定服装公司应向赵玉茗一次性支付拖欠工资15万元,驳回其他申请。服装公司对裁决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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