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培训学校门卫 周新中
回答: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公职律师 胡芳
周新中:2011年9月,我被一家文化培训学校聘为门卫,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合同到期后学校没跟我续签,但我一直在原岗位工作。今年9月,学校突然与我解除劳动关系,也不给任何经济补偿。请问:根据法律规定,我能得到多少补偿?
胡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情形,并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您与学校签订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在2012年9月期满后,您仍在学校工作,学校虽未与您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你们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没有合法的事由,学校不得与您解除劳动关系。现在学校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突然与您解除劳动关系,应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选择要求学校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关系或要求学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如果您选择要求学校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经济补偿的2倍,经济补偿按照您在学校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您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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