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签入职协议后签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相差数万
■公司运营停滞拖欠工资,副总主动辞职追欠薪遭拒绝
入职时与公司签订《聘用入职协议》,约定每月工资为税后4.2万元;试用期结束后,单位又跟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薪4000元。作为服装公司销售副总经理的赵玉茗,辞职后她拿着两份合同,要求单位支付拖欠工资16万余元。但对方却予以否认,表示签订劳动合同在后,先签的那个协议就自动失效了,只能按月薪4000元补发工资。在商海叱咤多年的赵玉茗疑惑了:我该按哪份合同追索拖欠工资呢?
副总经理:
单位拖欠工资十几万
赵玉茗告诉记者,2013年1月初,她被一家服装公司聘为销售副总经理。入职当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浩先生与她签订《聘用入职协议》,其内容约定,公司每月向她支付税后薪金4.2万元,支付方式为公司支付2.2万元,徐浩个人支付2万元,均通过工商银行转账发放。
2013年2月1日,双方又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赵玉茗每月工资为4000元。已签订《聘用入职协议》了,为何还要再签劳动合同呢?对此,赵玉茗告诉记者:“因为协议约定的工资高,公司考虑按这个标准缴纳社保、缴税都不合适,还说那是协议不规范,跟我商量再签个书面劳动合同。反正这样对我也不会有什么损失,所以我就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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