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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推荐的员工单位也要签订劳动合同

2014-11-17 作者: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提问:商贸公司司机 张凌晖

  回答: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杨雪峰

  张凌晖:今年6月2日,经朋友介绍,我到一家商贸公司应聘,被该单位招聘为司机,当时双方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第二天,我便到公司上班了。

  今年8月4日,经理找我谈话,说公司正在进行经营调整,近日需要运送的货物不多,让我暂时回家休息,工资照发,接到单位通知后再上班。我问要休多长时间,他说一两个月左右。

  9月5日,办公室打电话通知我以后不用再去上班了,称公司已跟我解除了劳动关系。因单位一直没跟我签订过劳动合同,所以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单位说我不符合录用标准,由于是熟人介绍去的才被聘用,因而无需签订劳动合同。请问:单位的说法对吗? 

  杨雪峰:您好,用人单位的说法是不对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从用工之日次月起向职工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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