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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经营者需实名登记

2015-11-05 作者:黄葵 来源:劳动午报

 
  本报讯(记者 黄葵)近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向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布《网络食品交易(含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依法提供平台服务的提示》,其中一条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需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还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根据相关规定,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食品经营者主体审查登记制度,严格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仍在有效期内尚未更换新版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网络食品经营范围应与许可证核准的一致;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在其平台内的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其主体资质、地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第三方平台应当明确进入平台的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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