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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严格执法 保障带薪休假

2014-08-25 作者:李英锋 来源:劳动午报

国务院8月21日公布《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切实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强化全社会依法休假理念,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作为劳动监察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加快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鼓励职工结合个人需要和工作实际分段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8月22日本报1版)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6年多来,官方多次发声,要求把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到实处,对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民众也多有呼吁和期盼,但制度的落实效果很不理想,很多人连一次带薪年休假都没有休过,遑论年年休假。带薪年休假制度几乎成了一纸空文,成了尴尬的画饼,画饼之下,不仅职工的休假权益没有得到保障,法治公信力和政府公信力也打了折扣。

  笔者以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是带薪年休假制度难以落到实处的主要症结所在。带薪休假是职工的法定权利,也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但在现实中,很多单位不仅不会主动安排、鼓励、引导职工休年休假,还会把职工提出休假申请视为工作不积极的表现,甚至会拒绝职工的休假申请,或者只允许职工扣薪休假。这样的理念和做法侵犯了职工的休假权益,违背了法律。

  其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针对各单位不积极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情况规定了罚则——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然而,政府有关监督部门并没有依法检查,并没有依法督导各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并没有向违反带薪年休假法律制度的单位追究法律责任。这种形同虚设的监督纵容了各用人单位对于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消极态度。

  要真正推进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我们必须对症下药,树立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这部行政法规的敬畏意识和执行意识,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由领导带头休假,积极安排休假,监督部门则要积极履行职责,该纠正的要纠正,该处罚的要处罚。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政府拿出足够的诚意和决心,率先垂范,严格执法,严格监督,就一定能对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权益形成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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