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一些企业就靠着使用大量“临时工”来降低成本,过好日子,谋取利润,甚至一些国有企业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待遇及福利与正式合同制员工比起来,要低好多:有些单位,仅仅因为员工身份不同,即使每天干同样的工作,待遇却有巨大的差别,有些是社保待遇不同,有些是工资待遇不同。这就是说,过去一些企业的发展,就是在剥夺部分劳动者利益、不同工同酬的情况下发展的,这无疑是非常不合理的,也是严重违反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现实中,很多企业根本没有区别什么临时性、辅助性,所谓的“临时工”,其实就是没有签正式合同的人员。现在要求企业对所有员工真正实行“同工同酬”,自然就要结束过去随意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这对于劳动者来讲,是一件天大的好事,对企业主来讲自然不是好事。
明白了企业主“头疼”的原因,其实也就找到了解决的办法,这个办法只有一条,那就是依法办事,坚持执行《劳动法》的规定,结束过去长期存在的侵权行为,只要企业依法办事了,实现同工同酬了,也就不再头痛了。
现在很多企业主对于解决“临时工”还在观望,是想利用两年的过渡期来慢慢消化?还是抱着侥幸心理,巴望着法律执行不下去?希望这些企业负责人还是能明智些,自觉地想办法化解因为消化“临时工”而增加的成本,否则,两年过渡期过了,如果还不能如期合法用工,后果只有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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