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看到,家具店的上诉请求为:判决双方在2009年5月之前无劳动关系,也不欠工资。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不应再审理已生效的劳动仲裁书认定的事实;上诉及一审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其实,我也觉得一审法院应该维持我的补缴社保请求。单位上诉了,我就不再提了。可那毕竟是一项权益呀,我心里不甘。”王永恒说,“官司打到这种程度,我知道单凭我自己不行了。幸好有高律师无偿帮助我,我才从容一点。”
“这起案件看似简单,实则复杂。”高军生说,尽管王永恒很想要社保赔偿,但比该赔偿更应争取的是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而这项请求被驳回了。
“一审驳回双倍工资请求的的原因是,王永恒在第二次仲裁中请求的期间是2009年2月至2010年1月,而其起诉时又变成了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高军生告诉记者,“这项请求未经提起本案的基础仲裁裁决处理,不符合法定程序,因此,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处理。”
“不过,如果二审维持原判,确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那么可以继续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还好,二审维持了原判。”高军生说。
公益律师施援手
未过时效获胜诉
“直到此时,王永恒向公司提出有关保险及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的时机成熟了。”高军生说,“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做出后,我们马上着手第三次仲裁。”王永恒第三次仲裁的请求是,要求单位支付其2006年8月至2009年4月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4376元和失业保险补偿796元;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8600元。由于单位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裁决支持了王永恒的请求。
一看这结果,家具店急了,立即起诉请求法院否决以上仲裁裁决。单位诉称,根据2009年已生效的裁决,单位与王永恒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也不欠任何工资和劳保费用。依据《仲裁法》第9条、第58条、第59条,当事人对已生效裁决事宜再申请裁决的,不予受理,对已生效仲裁裁决书有特殊理由不服的,应在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款,不服已生效裁决的,应按申诉程序办理。所以,王永恒对已经裁决且已生效的争议再次提请仲裁违反法律程序,仲裁委应不予受理或不予审理。
退一万步,就算要审理,王永恒在事隔4年后申请支付4年前的双倍工资、养老保险补偿、失业保险补偿,已经全部或部分超过1年的仲裁申请时效。在单位提出申请时效异议以后,王永恒未能举证证明未过仲裁时效,故应承担不利后果。其诉求应予驳回。
针对单位的起诉意见,王永恒辩称,其再次申请仲裁的依据是二审法院的最新终审判决,该判决完全推翻了单位据以提出主张的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因此,单位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是没有依据的,相反,其本人依据此新证据重新申请劳动仲裁,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仲裁机构据此审理本案合乎法律规定,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
对于仲裁时效的问题,王永恒认为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终点”为起算点,其主张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期间应从2009年1月1日起算,而其于2009年10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直至仲裁委2010年9月作出仲裁裁决,此期间因其向仲裁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导致仲裁时效中断;此后,历经第二次仲裁、法院一审、二审,直到当前的仲裁,故其各项主张均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
由于答辩意见法理交融、证据充分、鞭辟入里,被法院依法采纳。近日,法院判决家具店于判决生效后10内向王永恒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86万元,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3762.6元、未缴纳失业保险补偿796元;驳回家具店的全部诉讼请求。
至此,一场持续了5年多,经历仲裁、一审、二审再到仲裁、一审的六次诉讼终于以员工的大获全胜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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