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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 “闹肚子”离岗 单位无权罚“解手费”

2014-08-27 作者:颜东岳 来源:劳动午报

【案情】

  苏女士是一家公司的车间职工。由于有些员工经常在上班期间借口上厕所偷懒休息而耽误生产,公司为治理“耍滑”员工,遂在两个月前明确规定:所有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得上厕所,若有违反,均按擅自离岗论处,并从超产奖金中按每次50元扣除“解手费”。

  上月7日,苏女士因吃了不洁食物而“闹肚子”,实在无法忍受之下,一个上午便上过4次厕所。当苏女士领取工资时,公司却不问青红皂白地扣除了苏女士200元奖金,甚至在苏女士一再解释并出具疾病诊断书的情况下,也借口有规章制度在先而不予理会。苏女士遂咨询,公司的做法对吗?

  【说法】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首先,公司扣除“解手费”的规定无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即用人单位制定并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必须以合法为前提,否则便属无效。可公司扣除“解手费”的规定恰恰与之相违。

  因为上厕所是每一个人的生理需要,也是劳动者人身权的重要内容。而《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具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公司不准员工工作期间上厕所,并以扣除“解手费”作为强制手段,无疑剥夺了员工的必要劳动卫生条件,侵犯了员工的基本权利。即使公司需要治理“耍滑”员工,也应采取其它合理方法,至少应当依据事实区别对待,而不能以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为代价。

  其次,公司不得克扣苏女士的超产奖。尽管公司只是从超产奖金中扣付“解手费”,但超产奖也属于工资,因为《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第(三)项已明确将奖金纳入工资总额的六个部分组成之一。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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