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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治通鉴》展览中的故事·之一

2015-04-15 作者: 来源:劳动午报

 
  编者按
  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将于4月17日至6月16日举办“知古鉴今——《资治通鉴》”大型系列展览活动,全市持“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工会组织及工会会员均可免费参观。
  《资治通鉴》以战国至五代期间的史事为发展脉络,生动详细地叙述了历代帝王将相们为政治国、待人处世之道。展览旨在揭示书中核心内涵及精髓,以史为鉴,启迪今人,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在当今社会依然具有启示。
  本报从即日起将选取展览中的22个故事连载,以飨读者。
 
  1.立政以礼
  【出自《资治通鉴》卷第一周纪一威烈王二十三年(戊寅,公元前403年)】
  司马光认为,“夫为国家者,任官以才,立政以礼。”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以礼作为治国之本始于周公。周公姬旦,姬姓,名旦。因封地在周(今陕西省宝鸡市),故称周公或周公旦,被尊为儒学奠基人。“先君周公制周礼”,鉴于周初社会的动荡与复杂的形势,为了更有效地统治国家,在继承“夏礼”、“殷礼”的基础上,使之系统化、制度化及规范化。
  但是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礼的实际范围及形式有所改变,《论语·阳货》载“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
  礼崩乐坏是对于封建社会礼乐制度逐步走向解体的描述,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经济上出现了土地所有制及相应的赋税制度,政治上一些强大的诸侯开始建立直属于君王的郡县制,不再对土地进行分封;各分封诸侯间征战不已,周天子无力阻止;各诸侯、卿大夫僭用礼乐的现象十分普遍;作为传统封建制度基础的分封制和宗法制遭到严重破坏,长子继承制度多不能施行,一些有权势的卿大夫在征战中势力壮大,出现了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自卿大夫出的局面。
 
  2.秦朝统一
  【出自《资治通鉴》卷七秦纪二始皇帝下二十六年至三十七年】
  公元前221年,秦国完成了对六国的兼并,实现了全国的大一统,秦朝就此确立。秦王嬴政自以为功高“三皇”,德过“五帝”,所以兼采二者尊号而合称“皇帝”,用作天子的专称。
  秦始皇建立了以皇帝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中央由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等“三公”分掌政务、军务及监察;地方则废除众建诸侯的体系,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后增至四十一郡,郡下设县,县下又有乡、亭、里等基层组织。这样,全国由上到下均置于皇帝及其家族的严密统治之下。
  为免六国势力死灰复燃,秦始皇还采取了一系列巩固统一的措施,例如:销毁兵器,统一文字、货币、车轨和度量衡。在农业方面,实行“强本抑末”的方针,允许土地私有及自由买卖。此外,秦始皇还以首都咸阳为中心,广修通往全国的驰道。
  秦始皇的一系列大一统措施,自然是为了建立其家族万世一系的统治,但其创立的制度奠定了中国作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础,为中国古代帝制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3.出使西域
  【出自《资治通鉴》卷第十九汉纪十世宗孝武皇帝上之下元朔二年(甲寅,公元前127年)】
  在中国历史上,张骞通西域的故事,早已家喻户晓,并带上了某些神话色彩。民间传说,张骞奉汉武帝之命,开通西域,曾到了“西天”的黄河源头,会见牛郎和织女,带回了天马。是一位“凿空”西域,远播国威,造福后世的名臣。
  汉武帝建元元年(前140),武帝欲联合大月氏共击匈奴,武帝建元二年(前139年),张骞奉命率领一百多人,从陇西(今甘肃临洮)出发。张骞一行穿过河西走廊时,碰上匈奴的骑兵队,全部被抓获。匈奴的右部诸王将把张骞等人押送到匈奴王庭(今内蒙古呼和浩特附近)。匈奴军臣单于为打消其出使月氏的念头,进行了种种威逼利诱,但均未达到目的。张骞始终没有忘记汉武帝交给自己汉朝通使月氏的神圣使命。张骞等人在匈奴一直留居了十年之久。
  至元光六年(前129年),张骞趁匈奴人不备,带领其随从,逃出了匈奴王庭。
  张骞这次远征,使后人沿着张骞的足迹,走出了誉满全球的“丝绸之路”。张骞的“凿空”之功,是应充分肯定的。
 
  4.设立刺史
  【出自《资治通鉴》卷第二十一汉纪十三世宗孝武皇帝下之上元封五年(乙亥,公元前106年)】
  中国古代监察御史制度集中反映了当时反腐惩贪措施的历史进程。监察御史分巡地方、风闻奏事、纠察百官。从春秋时期起御史的监督职能即逐渐强化。到两汉时期监察制度得以确立。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年)除京畿附近七郡外,把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每州为一个监察区,设置刺史一人,负责监察所在州部的郡国。十三部刺史皆隶属于中央最高检察机关御史府。
  刺史的职权,以“六条”为准: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问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历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讬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以上六条规定了刺史的重点监察对象及监察重点。至此,国家地方监察制度已基本形成。
  刺史的官位品级相当于低级县令,但秩卑权重,职权广泛。它是中央派遣的监察官,代表中央到地方进行监察,由中央任免。他可直接向皇帝面陈,具有独立行使监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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