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字: 劳动 博览 维权

您所在的位置:新闻 > 特写 > 正文

北京市总工会创新调解员培训模式 仲裁现场的培训课真过瘾

2014-10-20 作者: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有真实案例,旁听整个仲裁庭审过程,还有双方当事人在场,这种培训形式太好了。”民事航空公司的孔女士兴奋地告诉记者。
  “作为被申请人的这家企业没成立工会,没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所以才发生了劳动争议。我们是做工会工作的,以后得多要求企业遵法守法,尊重职工权益。”东城区工会的李女士,边走边跟同事说着。
  “参加这次培训很有收获,使我了解了劳动仲裁庭审的过程和提交证据的重要性。以后我们要对职工进行指导,告诉他们怎样收集证据、哪些材料对打赢官司有帮助。”朝阳区劲松街道工会的陈亮说。
  调解员、工会和企业干部总共近百人走出仲裁庭,意犹未尽,还沉浸在刚才的庭审中。在仲裁院一层大厅里,一些没来得及提问的人又围上了仲裁员。
  这是10月13日下午,由北京市劳动争议六方联动机制中的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人力社保局两家单位组织的调解员培训活动。旁听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审、仲裁员分析案情,继而进行互动提问,这种创新的调解员培训形式,得到来自朝阳、东城、通州等区的调解员、工会和企业干部的阵阵掌声。
  旁听案件仲裁分析,透彻!
  当天下午1点多,近百名调解员、工会和企业干部早早来到朝阳区仲裁院。在一家饲料公司工作的女士告诉记者:“听说今天培训形式跟以往不一样,很期待。”
  一开会就爱坐在后面、边上这些习惯不见了,前面的座位很快就坐满了人,甚至有人用包替他人占了位子。
  “申请人介绍一下自己的请求事项。”庭审开始,仲裁员爽朗地说。
  申请人席上,一个瘦小的女孩开始介绍:“今年4月16日我被商贸公司聘为高级销售员,到7月22日只干了三个月。7月16日,单位电话通知我试用期不合格,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我不同意,因为没有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此后我因药物过敏开始休病假。7月22日,公司以连续旷工三天为由将我开除了,我申请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我们销售员的岗位分早晚班,每个班次要工作9小时,我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我入职后未休过年假,单位要支付年休假工资……”申请人晓梅(化名)一口气说了7项请求。
  被申请人答辩时,商贸公司的代理律师说:“申请人最后一天出勤是7月15日,此后她一直未来上班。她说生病了,但没请假,也没交过病假条;对于延时加班工资,因为每天有一小时的吃饭时间,减去这部分正好是工作8小时,所以不存在加班的情形;晓梅确实没休过年假,但她刚来三个月,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她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他将晓梅提出的7项请求,一一进行了反驳。
  接着是当庭调查、质证举证等一系列法定程序。一个多小时过去了,仲裁开庭现场鸦雀无声,调解员和工会干部们认真地看着听着,有的还时不时做着笔记。
  仲裁员张毅宣布休庭。随后,她对申请人提出的7项请求,逐一进行了分析。讲到精彩处,有人小声赞叹:“真不简单,这么复杂的案件,刚审完就捋清了!”“看了庭审再听人家一分析,真透彻!”
  答疑解惑沟通互动,过瘾!
  到了互动环节,一个小伙子抢先问道:“像晓梅这种销售员,常常吃饭时也要接待顾客,我觉得这种吃饭时间应该计算在工作时间里,除非单位能提供固定的吃饭场所。”
  仲裁员张毅解释:“您说的这种情况确实客观存在。我个人理解,这一个小时是单位给她吃饭的,当然不排除她今天在一小时吃饭时间内,有10分钟或者半小时还在工作,但可能其他几天她只是在吃饭。只因为这一天吃饭时工作了就计算她每天延时加班,是不是对单位不公平呢?况且单位给她一小时吃饭休息时间,是符合大家作息时间常态的,所以这一小时不能计算在工作时间内。”
  一位中年女士有不同意见:“很多销售员都是一个人当班,有看管柜台、货物的义务。如果晓梅吃饭时有这个义务的话,我认为就不能算是单纯的吃饭时间,应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
  没等仲裁员答话,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同志站起来:“这个我来回答一下吧。我做过几年卖场管理,比较了解这块的情况,根据管理规定,是不允许工作人员在卖场内吃喝的。晓梅工作的地点是一个大型卖场,如果允许在场内吃喝,那么这家商场的品质就太低了,所以边吃饭边销售的情况应该是不存在的。”
  这时,北京市人力社保局仲裁处廖处长拿过话筒:“说到吃饭时间,中午12点到1点,我们仲裁员在别人吃饭时还在开庭,这是没有加班费的。单位提供固定场所让员工吃饭,很难。仲裁员会根据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决。那我们就不在吃饭问题上纠结了,好吗?”大家都笑了,现场响起热烈的掌声。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官网微博| 手机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北京市总工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2013-2016 技术开发:北京正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