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一审 电动自行车上路须登记上牌
2018-03-30
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 昨天上午,在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提出,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不得上道路使用。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陈永解释说,此次条例草案中规定的“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畜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条例草案中明确提出,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挂牌上路的政策,规定电动自行车以及依法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在取得本市非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后,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同时,本市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此外,针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应当登记而未登记或者已登记而未悬挂号牌的,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当场扣押违法车辆,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对于驾驶拼装、改装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将对车辆予以收缴,对驾驶人处500元罚款。针对本条例实施之前已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拟规定3年的过渡期,并自条例实施之日起计算。过渡期期间,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为车辆悬挂临时标识。未悬挂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将面临扣留车辆及最高50元罚款的惩罚。
条例草案规定电动自行车禁止加装蓄电池或者改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蓄电池。同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区域为车充电的,由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目前不少上班族选择独轮车、自平衡车作为代步工具上路的问题,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不得上道路使用。违反此项规定的,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