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今起实施
2017-03-01 作者:唐诗
本报讯(实习记者 唐诗)《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今起正式实施。明确当患者情况危急时,一律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决定送往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条例明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及时接听派车电话,在规定时间内出车;及时与患者及其家属取得联系,询问病情、指导自救;按照医疗急救操作规范对患者实施救治,并将患者及时转运至院内医疗急救机构,不得因收费问题延误救治。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情况兼顾患者及其家属意愿的原则,将患者及时转运至具有相应急诊抢救能力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但当患者出现病情危急,以及疑似突发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情况之一时,一律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决定送往相应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此外,规定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学校、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根据安全保障需要配置医疗急救设备设施和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