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出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 三类特困人员可享六项救助供养
2017-02-14 作者:盛丽
本报讯(记者 盛丽)记者昨天从市民政局了解到,《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正式施行。根据办法,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这三类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享受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等6大项救助供养。
办法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六项,一是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水电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二是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三是提供疾病治疗: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或者照料护理人协助特困人员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内的医务室(站)治疗;四是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按照当地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五是提供住房救助: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六是提供教育救助:对在接受各类教育期间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按照办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执行。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分档制定,分别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0%、40%和60%。医疗、住房、教育、供暖等救助标准按照本市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执行。
办法还明确了救助供养形式,主要分为分散供养、集中供养两种形式。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鼓励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服务机构,优先安排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