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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撤销博士学位决定不合法 女博士一审告赢北京大学

2017-01-18 作者:李一然

 
  本报讯 (记者 李一然) 昨天,因不服被指学术论文抄袭继而博士学位遭撤销的北大女博士于艳茹状告北京大学行政诉讼案在海淀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关于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同时,法院认定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依法予以驳回。
  1979年出生的于艳茹2006年硕士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2013年7月博士毕业于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毕业后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做博士后工作。2014年8月,人民大学学术期刊刊登了一则《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2015年3月,北京大学以于艳茹发表的论文存在严重抄袭为由,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随后于艳茹请求市教委撤销北大的决定,但未获支持。2015年7月,于艳茹将北大告上海淀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决定》并恢复她的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庭审中于艳茹称,北京大学的撤销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错误,且在作出决定前未让她申辩,侵犯了原告的申辩权。
  被告北京大学则辩称,于艳茹所发表的涉案论文抄袭幅度已超过原文的一半以上,已构成严重抄袭行为,北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的相关规定,有权、有据、有序作出《决定》。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本案中,北京大学在作出《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有违正当程序原则。此外《决定》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故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综上,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存有不当之处,法院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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