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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出台 本市残疾军人首次纳入就业审核范围

2016-06-29 作者:邱勇

 
  本报讯(记者邱勇)昨天,记者在市残联举办的2016年用人单位申报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通报会上获悉,1至8级残疾军人首次纳入审核范围,这也意味着,未来北京市的残疾军人将纳入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范围。
  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中心主任赵子龙介绍,《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日前出台,管理办法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标准进行了调整。“原来征缴标准是按照上年北京市社会年平均工资的60%来计算,对一些小微企业可能造成困难,对大企业来说又可能偏少。”赵子龙表示,从今年开始,将按照企业本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征缴标准。不同行业不同类别的用人单位的缴纳标准,将体现出差异性,改变了原有标准“一刀切”的模式。
  管理办法对于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也进行了调整。今年首次将持有残疾军人证的人员纳入审核范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纳入了残疾人范围,改变了以往安排残疾军人就业不纳入安排残疾人就业范围的规定。按照规定,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为2名残疾人,1—3级残疾军人按照2人计算,4—8级残疾军人按1人计算。以前本市只有安排视力残疾1至2级残疾人就业的,才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此外,管理办法还调整并限定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时间。以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新办法实施后,2016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时间为7月1日至31日,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为8月1日至9月30日;自2017年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30日,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为5月1日至15日和9月1日至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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