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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急危重患者拟设绿色通道

2015-09-24 作者:周美玉 来源:劳动午报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抢救急危重患者拟设绿色通道
 
  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为确保救护车运送的急危重病患能够在抵达医院后获得最快的救治,本市将立法,明确建立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衔接的绿色通道。昨天,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
  目前本市存在急诊资源布局不够完善、各大综合医院急诊室病人就诊分流转出通道不畅、大量急诊资源被非急诊患者占用等问题,使院前与院内衔接不畅,真正的急危重病人难以及时入院诊治。
  为了使患者得到更加及时有效的抢救,此次条例草案修改稿中,特别增加了加强院前与院内急救衔接的内容。拟通过立法,在本市建立救治急危重患者院前与院内衔接的绿色通道机制。规定,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救治急危重患者院前与院内衔接的绿色通道标准。同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调度平台对符合绿色通道标准的,应当协调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开通绿色通道。
  为解决急救医疗服务行业职业风险较高、收入偏低,专业人员缺口较大的问题,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增加关于急救人才保障的相关内容。
  一方面,新增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人员队伍建设,并采取措施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从业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其待遇水平。”同时,建立院前医疗急救从业人员的激励机制和岗位轮转机制,激发医疗急救人员活力。
  此外,为加强急救队伍建设,草案修改稿中规定“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社保等行政部门制定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引进、培养和职业发展规划。”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纳入本市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本市将院前医疗急救产生的医疗服务费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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