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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鞋厂女工产假增加8天

2015-04-03 作者:阎义 来源:劳动午报

 
  本报讯(首席记者  阎义)记者从北京市皮鞋厂工会了解到,今年签订的集体合同在附件的《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协议》中关于产假、发放妇女卫生用品等方面有所改变,增加了产假天数,提高了卫生用品标准。
  据该厂工会主席王连英介绍,随着形势的变化,《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协议》中的有关内容也要有相应的变化。“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0天(含产假期)”,改为“98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以内(含)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改为“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每月向女职工发放妇女卫生用品,每月标准为10元”,改为“每月标准为20元”。“女职工实施计划生育的费用全额报销”,改为“女职工实施计划生育的费用由计划生育保险报销”。
  取消了“女职工经期保护:患有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在月经期间,可以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怀孕28周以上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90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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