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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需要立法监管

2014-08-19 作者:吴玲 来源:劳动午报

家住渝中区黄沙溪竹园小区的王大妈是个电视购物迷。不过这一次,王大妈却说再也不相信电视购物了,因为她下单购买的明目贴,收到的竟然是一盒男性保健药品。昨天,重庆晚报记者在王大妈家中看到了这盒广东某保健食品公司出品的男性保健药品。记者数次拨打订购电话和包裹上寄货人电话,均无人接听。(8月18日《重庆晚报》)

  大妈电视购物买明目贴收到男性保健品,这样的怪事,凸显信任危机。一些电视购物公司成立之初就抱着“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换一个品牌”的策略,赚“黑心钱”。一些不法商家利用消费者、专家名义或形象现身说法。多数电视购物广告多采用此法,雇用演员扮演消费者、专家,编撰故事,增加可信度。设置价格诱惑,大打“公益牌”,刺激购买欲望。

  电视购物和电视媒体存在不可忽视的责任联系。事实上,一旦电视购物出现伪劣商品和诚信问题,将会无形中造成对媒体形象的损害。应加强电视购物立法,发挥广告监测的作用,重点加强对电视购物广告的日常监测,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发布广告监测通告,披露监测中发现的虚假违法行为。对屡次制作发布虚假电视购物违法广告的媒体,要依法停止或取消其广告经营、发布资格,切实规范和净化电视购物广告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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