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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须与职工和工会协商”应成法治常态

2016-08-09 作者:杨玉龙

 
  国企也好,私企也罢,都应依法遵守“加班须与职工和工会协商”,这一基本的用工制度和法律规定,并使其成为“法治常态”。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工会法》确立了工会在企业中的合法地位,应该说,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使命所在。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的,须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近日,本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将重点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等五大合法权益。(8月8日《劳动午报》)
  一般情况下,员工是否要加班,基本由企业一方说了算;而作为弱势一方,员工大多数没有话语权,只能是被动、无条件服从。而至于加班补偿,或物质或金钱或补休,也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表面上看,这是员工为了多挣钱而“自愿”加班的行为,但实质上是企业提供的条件让加班成为“自愿”行为,也是一种被迫“自愿”加班。
  实际上,关于加班,新劳动法有着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国企也好,私企也罢,都应依法遵守“加班须与职工和工会协商”这一基本的用工制度和法律规定,并使其成为“法治常态”。当然,善法更须良治,如何让这样的规定落地,只依赖企业的“良心”发现,行不通。这就需要,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工会法》确立了工会在企业中的合法地位,应该说,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使命所在。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企业往往侧重眼前利益,而忽视工会建设。一些企业管理者甚至认为,工会组织可有可无,甚至即便建立了工会,也是应付差事,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成了摆设;还有的工会组织,在代表职工意愿、维护职工权益上作用发挥有限。因此,在面临加班时,工会能否以平等的姿态与企业管理者协商,得出令员工满意的结果,无疑让人产生疑问。
  实际上,让工会发挥应有的作用,就需要赋予并尊重其权力。最根本的是企业要依法办事,促进工会的价值真正体现出来,同时,企业工会组织亦应主动作为,在保障职工休息休假、获取劳动报酬、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唯如此,工会组织才能有生命力、号召力,成为职工的知心人、贴心人、保护神。于企业而言,也才有长远发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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