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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痛经可请假彰显人性关怀

2015-03-06 作者:韩睿 来源:劳动午报

 
  近日,《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意见》规定,经用人单位认可的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月经过多而不能正常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天休息。职工在产假、护理假和计划生育假期间,应视同出勤,工资照发。女职工较为集中且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冲洗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3月4日《楚天金报》)
  在即将到来的三八劳动妇女节之前,武汉市的这个关于女性痛经劳动保护的法规,尽管是征求意见稿,但却是一种关心、重视、尊重、保护女性合法权益的表现,是对女性权利保护真正意义上的突破,具有标杆作用,值得为之大大点赞,并呼吁推而广之。
  在一个由男女共同组成的社会中,女性被称为“半边天”。然而由于生理特点不同,在劳动权益和价值上,同工同酬,“男女都一样”,这是政治权利上的一致,体现了男女平等。但是,也因为这个生理特点,导致了“男女有别”,在岗位设置上优势互补,男主外女主内,男主“力”女主柔。这也是工作权利上的区别,或者叫做分工不同。一个科学的社会,必须顾忌到这个不同,从而在岗位设置上予以合理调配,科学分流。
  所以,当我看到昨天网上有一则女性打工者从事建筑劳动日收入120元的图片报道,心里酸酸的,很不是滋味儿。长期以来,尤其是十年浩劫期间,女性的生理特点被罔顾,让她们残酷劳动还被冠之以“铁姑娘班”,戴花表彰,以至于形成一种有失偏颇的错误导向,某种程度上是对女性的摧残。
  就生理特点而言,女性毫无疑问就是一个特殊群体,是相对男性力量的另一种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对于这个群体,国家是重视的,也从法律上给予了关怀。《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女工三期包括孕期、产期、哺乳期,这当然是正确的,但是窃以为,还应有一个“四期”:经期。由于内部条件导致,比如基因、身体条件等,外部环境影响,诸如环境恶劣,劳动强度大,工作不适宜,频繁加班等,都会导致女性痛经。女性痛经在某种程度上,一点不亚于剧烈牙痛。有句话套用起来就是,痛经不是病,疼起来真要命,由此可见一斑。
  痛经为最常见的妇科症状之一,症状严重可影响身体健康。据介绍,痛经分为原发性痛经和继发性两类,但不管怎么说,痛经会给女人造成极大的痛苦,严重的会给身体带来伤害:1/3以上的乳腺增生病由痛经引起,半数以上的子宫炎症与痛经有关,也可引起习惯性流产、早产、小孩弱智等。
  由此可见,武汉的这个法规,是对女性权益的高度重视,对女性群体的真诚尊重,真正体现了人性和人道关怀。虽是地方法规,却有全局视野,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值得高度赞扬,大力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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