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总工会与北京市二中院签订《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工作的合作协议》后,首次调解的第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近日获得成功。记者昨天了解到,职工徐德林目前已拿到2.5万元赔偿款。(本报今日11版)
一起劳动纠纷,说简单也简单:2010年12月,正在职业学校学习的徐德林来到北京一家科技公司实习,双方签订3个月的实习期劳动合同。期满后他一直在该单位工作,2012年5月4日离职。同年6月,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金、补发2012年4月至5月的工资等。
说复杂也复杂:单位拒绝调解,在仲裁开庭时,公司提交了劳动合同续订书、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据材料,说明双方曾于2011年6月25日签订过劳动合同。徐德林表示单位确实给他缴纳了社保费,但这缴费记录不能证明公司就与他签订过劳动合同,并认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续订书上自己的签名不是他写的。
就是这样一起案件,双方你来我往,最后叫起了板,仲裁互不服气,动用了诉讼手段,对簿公堂。可是,即便上了公堂,双方依然“不屈不挠”,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二审判决之前法官进行了三次庭前调解,双方依然不肯退让。一句话,僵在那儿了。
这时候,如果依法判决,对于劳动案件来说也是终审判决,虽然可以画上句号,但是双方的梁子估计也就结下了,至少会成为“乌眼鸡”,甚至在感到不公正的一方,法院与法官都会被“拉黑”,备不住还会干出点儿什么出格的事儿来。
面对僵局,市二中院不是轻易裁判,一“槌”定音,而是拿出了“杀手锏”——委托市总工会下属的北京市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对案件进行调解。应该说,这也是今年7月28日市总工会与北京市二中院签订调解联动合作协议后,由工会旗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的第一个案子,而且是块难啃的硬骨头。
“这起劳动争议在仲裁裁决、一审判决后,我们法院又组织了三次调解都没成功,没想到调解中心竟把它调成了。”北京市二中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副庭长李馨告诉记者。这起连审判庭副庭长都感到十分诧异的成功调解,读过这篇报道的人,了解了其中的过程和细节,至少会有如下体味。
一是机制好。对于劳动纠纷,威严而且繁忙的法官,没时间也很难放下身段来对毫不妥协的双方进行调解。这时候,由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这样一个机构兜底调解,等于再次设立了一个减压带、缓冲区,为双方消火减燥,无疑是一个防止此案发生“次生灾害”的好机制。
二是形式活。由于参与调解的都是律师,作为专业人士,能够掬真诚,辩法理,易沟通,一笑泯恩怨。这次代表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出马的,是本报法律顾问、著名刑辩律师常卫东先生。他亲切和善,语多机智,有理有据,巧妙斡旋,四两拨千斤,几个回合下来,大家便握手言和。
可以说,这个案子的调解成功,反映了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重要作用,具有标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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