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7日,苏女士因吃了不洁食物而“闹肚子”,实在无法忍受之下,一个上午便上过4次厕所。当苏女士领取工资时,公司却不问青红皂白地扣除了苏女士200元奖金,甚至在苏女士一再解释并出具疾病诊断书的情况下,也借口有规章制度在先而不予理会。(8月27日本报11版)
女职工因为吃了不洁食物,一上午去了4趟厕所,就被扣除200元奖金,这样的企业与其说是管理太严,不如说是处罚太狠,不仅全没了一丝人情,更遑论人性关怀了。
令人遗憾的是,这样企业的霸道规定不是凤毛麟角,简直随处可见。上班不让打手机的有之,不让上电脑的有之,不让如厕的有之,上厕所必须打报告请领导签字的有之,要交费女员工被憋到尿裤子的亦有之。远大科技集团规定员工谈恋爱要向公司汇报,未经公司同意就离婚会被开除。宁波镇海精诚帕尔工程公司老板出台了一个新规定:所有管理层必须剃光头,剃了每人奖励1万元,不剃的罚1万,不剃也不认罚的直接辞退。
这样的企业究竟错在哪儿了呢?
第一,缺少人情味儿。毫无疑问,一家企业规范甚至严格管理,是必要的,也是企业做大做强的必要保障,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企业不是农贸市场,更不是网吧超市。但是,任何规矩都不能越界,或者说,可以严格,不能出格。比如对于“闹肚子”的苏女士,企业不仅不能罚款,还应人文关怀,为她看病,请她休息。这样,非但不会坏了规矩,反而会因为适度的灵活和区别对待凝聚职工,为企业积蓄更多的正能量。
第二,制度不能违法。应该说,绝大多数企业制定的制度是在法律的框架内,也通过了职代会,中规中矩,既不会罔顾人性,更不会违背法律。但是不可否认,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常常是老板的拍脑袋行为,他高兴了,可以很豁达也很慷慨,他不高兴,便剑走偏锋,想一出是一出,认为“三条腿的蛤蟆难找,两条腿的人遍地都是”,各种如上所述霸道的奇葩的违法的规定也会随时派生。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制定并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必须以合法为前提,否则便属无效。
再以苏女士为例,《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具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公司不准员工工作期间上厕所,并以扣除“解手费”作为强制手段,无疑剥夺了员工的必要劳动卫生条件,侵犯了员工的基本权利,不仅需要退赔对苏女士的罚款,还得受到劳动监察的处罚。如果苏女士因此而辞职,企业还得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和补偿。
其实,生活中还有些新新另类,有些企业的规定虽然奇葩,但是很招人待见,比如在宁波、常州、郑州、嘉兴等地,病了可以请“病假”,有事可以请“事假”,员工心情不好了,企业可以给员工放“情绪假”,舒缓一下焦躁情绪后再上班。这一“心情管理”的新鲜做法,很亲和也很人性,实践证明也很激励。
可见,规定有奇葩,奇葩有高下,人情最好有,千万别违法。
相关阅读: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官网微博| 手机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北京市总工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2013-2016 技术开发:北京正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