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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被“代替” 合理吗?

2014-05-08 来源:劳动午报

加班费被“代替” 合理吗?法律:加班费也属工资范畴 以其他形式代付欠妥
  ■以发放实物代付加班费   合法吗?
  ■以调休代替支付加班费   行不行?
  ■以津贴、奖金和计件工资冲抵加班费  可以吗?
  “五一”节刚过,因假日期间加班现象比较普遍,加班费的发放问题再度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此,笔者拟结合具体案例,就加班费发放中存在的常见误区,比如以实物代替加班费、用奖金冲抵加班费等不当做法做一简要分析。
  节日期间安排加班 竟用食用油代付加班费
  前不久,党红英等13名员工被公司安排了加班。本以为可以得到对应的加班费,但公司最终只是向他们发放了一些烟酒、食用油等物品。“加班费是钱,礼品也需要钱,两者好像差不多。”党红英感觉不对劲儿,却说不上来为什么。
  【点评】 加班费是对劳动者牺牲节假日坚守岗位的专项补偿,属于劳动报酬的一种。礼品是因过节而发,无须提供额外工作也可能获取,属于福利之一。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安排加班20天 不给加班费仅给百元津贴
  因交货合同即将到期,任晓红所在的公司不得不安排全体一线员工连续20天加班。就加班报酬,公司显得极为慷慨:尽管各自岗位不同、能力有大有小、效率有高有低、贡献也不尽一致,但都在为公司利益加班,公司不能厚此薄彼,故每人发放100元加班津贴,不再另行支付加班费。部分员工对此不理解。
  【点评】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数额,区别不同时间按150%-300%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强制性要求。而加班津贴只是给员工设定的一项福利,法律对此并无强制要求,也无统一标准。即使用人单位支付了加班津贴,也必须照常支付加班费。
  借口实行计件工资 干得再多也不付加班费
  也是在2014年1月31日至2月3日,贾丽丽所在的公司鉴于如果照常放假,将导致无法完成接下的订单,从而造成严重损失,遂要求员工照常上班。由于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没有工作量,自然没有工资;有了工作量,报酬随之增加。因而面对公司表示工作量中包含加班费,不再也无需另行发放。大多数员工认为此举不合理但不知道理何在。
  【点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被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同样应区分日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费。即用人单位不得借口按件计酬推卸责任。
  法定假日让加班 安排调休却不给加班费
  2014年春节期间,即1月31日至2月6日整整7天,姚秀萍等17人也因生产之需而被公司安排加班。事后,姚秀萍等曾要求公司发放加班费,但却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在公司之前曾对他们进行为期7天的调休。姚秀萍等想想,觉得也是,加班的7天已经补回休息,自然也就不存在加班一说。
  【点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春节假期分为法定节假日(1月31日至2月2日)和调休休息日(2月3至6日)。而按《劳动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针对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而必须无条件支付加班费。
  员工连续奋战40天 只得奖金却没加班费
  为如期攻克技术难关,作为一家公司技术主管的叶女士带领其团队共计5人,从今年1月6日至2月15日,不计白天黑夜、不分正常上班还是节假日,整整连续奋战了40天。随后,公司向他们发放了5000元奖金,却根本未提及加班费一事。而在叶女士等看来,平均每人1000元的奖金,远达不到应得的加班费。
  【点评】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奖金和加班费虽同属于工资范畴,但性质却完全不同。奖金是支付给劳动者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报酬,与加班并无关联。即使公司已发放奖金,针对的也是难关被攻克,而不能代替应付的加班费。□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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