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住流氓软件须更多法律利剑
2015-08-25
流氓软件作者采用强制捆绑、欺骗安装等方式推广软件,并从软件厂商或职业推广人处获取利益,一款捆绑五款软件的流氓软件半年获利达数百万元,软件厂商、职业推广人和流氓软件作者等均从中获益。而大量因此遭受损失的手机和电脑用户,维权困难重重。(8月24日《新京报》)
有网友曾列出流氓软件的四大恶行:一是强行侵入用户电脑或手机,无法卸载,消耗系统流量资源,减慢系统运行;二是强行弹出广告窗口,借以获取商业利益;三是有侵害用户的虚拟财产安全潜在因素;四是窃取用户的商业信息、个人信息和隐私。这四大恶行无论哪一条,都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格格不入。
尽管有些案例已经让流氓软件行为得到了惩罚,但相对已经形成的流氓软件灰色利益链条而言,这毕竟是极少数,而且仅仅是个例。要从个例走向对流氓软件的全面围剿,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法学理论界有人提出,基于流氓软件的巨大危害性,打破这种利益寄生的畸形链条,应将其纳入刑法的打击半径之内,使反流氓软件从私法领域走向公法规制的范畴。法律界定清楚了,流氓软件的违法性就会一目了然,网民就能正确选择反流氓软件之路,使流氓软件成为网络“过街老鼠”,不但人人可以喊打,而且能够真正打得着,还要一棒子打得死。□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