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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的东西岂能随便“借”

2015-07-24

 
  向别人借东西的情况,会经常发生,几乎人人难免,毕竟谁家都不是银行和“万全店”,随时随地要啥有啥。但是,借是有前提的,必须经物主同意,必要时,还需履行一定的契约手续。倘若在未经人家同意,擅自把他人的东西“借”走了,其性质就变了,就成了“偷”。
  日前,在北京大兴西红门某小区就发生过这样的怪事。刚刚毕业的医学博士杨某擅自将邻居李阿姨家放在楼道里的一辆自行车“借”走,骑着离开小区。李阿姨发现自行车不见后便报警。派出所民警调取了该楼电梯监控,经事主辨认,骑走自行车的人是她的邻居——刚刚毕业的医学博士杨某。结果,警方以涉嫌盗窃为由,对杨某行政拘留5天。(7月23日《京华时报》)
  对于这样的处理,可能有的人会说,小题大作,过于较真。一个刚刚走出高等学府的医学博士,就背上了个“涉嫌盗窃”、“行政拘留”的“负面记录”,说不准,这对于他即将到某大学任职会带来不利影响。我以为,即便受影响,也是咎由自取。一个博士竟然缺乏起码的公德,而且不思悔悟,在面对民警讯问时,他居然满不在乎地说,自行车是“借”的不是偷的。并称自己知道自行车是同楼邻居家的。他认为,不用经邻居的允许,私自将自行车骑走,供自己使用,不是什么大事。
  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青年,无知无识至此,理当给予必要的惩罚,让其接受教训,知道踏入社会如何做个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公民。这也是对学校教育“短板”的弥补。□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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