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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风险代理费解决也有“正道”

2015-03-30 作者:石飞 来源:劳动午报

 
  虽然打赢了官司,但来自内蒙古的尘肺病农民工李卫明却高兴不起来。他无奈地对记者说:“律师要求我支付10万元律师费,但我获得的一次性赔偿总共才16万元,这些还不够还债和看病呢。”(3月26日《工人日报》)
  李卫明于2014年年底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16万元,以及每月3000元的伤残津贴。按照“风险代理”约定,李卫明应支付律师费15.6万元。考虑到李卫明经济条件拮据,律师为其减免5.6万元,只要求支付10万元。然而这“优惠”了的律师费,对于一个罹患了尘肺病的农民工来说,仍然无异于“天文数字”。
  所谓“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如果败诉或者无法执行,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费用给代理人。
  不过,《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禁止律师对工伤赔偿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虽然有此规定,但在现实中,按照工伤赔偿款总额提成收取律师费的行为依然是普遍的公开的秘密,这也是无奈和不得已而为的事情。
  如何让遭受尘肺病等工伤案件的农民工免受承担诉讼“风险代理费”之苦?其途径有二。一是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由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免费帮助农民工打维权官司。在这方面,作为职工的“娘家人”——各级工会组织更应该有所作为。二是加大用人单位侵权风险。只要用人单位败诉了,“风险代理费”就应该责令用人单位承担。这也是对无良的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和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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