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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女性歧视需全社会合力

2015-03-09 作者:祝建波 来源:劳动午报

 
  从7000元到2300元,自从怀孕后,王女士的工资接连三次跳水,最后被公司辞退。3月5日上午,郑州市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判决王女士的“老东家”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及赔偿金。(3月6日《东方今报》)
  性别上的“就业歧视”由来已久,一方面,女性担负生育子女的家庭职能,用人单位从经济效益角度出发,形成“女性员工不好用”的观念;另一方面,国家多部法律虽有保障女性就业权益条款,却也存在界定模糊、缺乏细则和惩戒制度的漏洞,以至于在社会反就业歧视呼声渐高的情况下,性别歧视从显性走向隐性。
  因此,每年三八节,如何保障职场女性的权益,都是一个老话重提的话题。笔者认为,一方面,立法机关要对我国现行有效的劳动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制定出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保护女性平等参与就业的权利。另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与干预,建立健全就业性别歧视救济机制,发现歧视现象及时干预,并对涉嫌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进行公开严肃处理,以儆效尤。
  要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为女性共造一个“无差别”就业环境,非一方之力、一时之功所能达成,还需社会各方齐心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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