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宣传买房落户 工商查处予以处罚
2017-02-06
作者:怀柔分局 王刚
来源:
近年来,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房地产广告也铺天盖地席卷而来。其中,不乏涉嫌虚假宣传、违法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严重影响了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怀柔工商分局就查处了一起房地产开发公司违规发布广告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怀柔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销售其房地产项目,委托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该房地产预售广告,支付广告费1400元。该预售广告中含有“可落户”内容,同时该广告中未注明房地产项目内设的政府服务大厅,派出所、幼儿园、学校、医疗中心等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在规划或者建设中,未注明广告中所使用的房地产项目照片非实景,为效果图,且该房地产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怀柔工商分局依法责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400元,该违法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另案予以处罚。
工商提醒
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于2016年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要求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房地产广告对户口、升学等的承诺会吸引更多的非本地居民和适龄儿童家庭的购房欲望,但户口、升学等问题涉及不同部门、不同时期的不同政策,建议消费者购房时详细咨询相关部门,以了解相应政策的准入条件,以免购房后出现不能迁户口、升学等问题的困扰。
法规链接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第四项规定: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广告。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