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不少人因工作和生活等原因而选择租房居住,应运而生的房屋中介成为求租人最便捷的租房渠道之一,为规避房屋及室内设施损坏等风险,中介公司向租户收取不同额度的押金,在租户交纳房屋租金时一并支付。
案情回顾:
消费者徐先生通过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房屋进行居住,在合同期内,因公司需拆除屋内隔断间,导致徐先生无法正常居住,徐先生要求退还剩余房租和押金,对方无故拖延。因此徐先生通过12315进行了投诉。
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单后,第一时间联系了消费者徐先生询问了详细情况,并确定其手上有合同、缴款票据及押金条。原来徐先生租赁的房屋本来还有一个月才到期,由于是群租隔断房,政府要求拆除,导致徐先生等几位租户无法正常居住,同时,房东和该公司之间为此发生了纠纷,房东与房屋经纪公司解除了委托租赁代理合同,然后与徐先生直接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徐先生找到该房屋经纪公司,希望可以要回自己的剩余房租和押金,但房屋经纪公司以“徐先生私自和房东签约,违反合同”为由,拒绝退款。
经工商分局干部耐心调处。房屋经纪公司的负责人表示将自我整改,并联系徐先生积极处理该问题同时,还主动退还给徐先生300元。
维权提醒: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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