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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机构不尽义务工商查处罚款2万

2016-11-18 作者: 来源:

 
  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是指从事市场的物业经营、出租市场场地和设施,收取租金,负责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组织。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在获取租金利润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负责维护市场秩序,建设和维护市场经营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等。有些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却忽视了对市场的管理与服务,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受到了工商部门的处罚。
  【典型案例】
  2015年6月,怀柔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怀柔某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执法人员连续两次下发《市场预警警示通知书》,要求市场主办单位针对此问题进行整改,至2015年7月29日仍未改正,市场秩序依然混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的上述行为属于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据《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服务管理机构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
  【工商提醒】
  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在收取租金的同时,也要履行市场服务和管理相关义务,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其管理的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活动,不得对在市场外随意摆摊设点的经营者收取费用,变相扩大市场界面。市场服务管理人员应当文明管理,礼貌服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设定收费项目。市场服务管理机构不仅要维护市场管理秩序,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法规链接】
  《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未履行服务和管理义务劳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允许无营业执照、无合法凭证人员进入市场经营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活动所得,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怀柔工商分局 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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