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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网站虚假宣传工商查处罚款5万

2016-11-11 作者: 来源: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已逐步融入了网络的属性,网络商品交易日益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然而,为了在市场竞争环境中抢占市场份额,一些经营主体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借助网络实施虚假宣传,扰乱网络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怀柔工商分局日前就查处一起利用企业网站虚假宣传案件。
 
  【典型案例】
  2016年4月,怀柔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怀柔某公司网站发现,该公司在其网站宣称:“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基地设在湖南长沙,在光明村800亩基地拥有3万平方米办公研发基地”、“2013年底已获得美国纳斯达克预上市资格”“公司拥有三个分子公司”、“多次获行业创新品牌、省信用等级AAA级企业等荣誉”。经执法人员调查,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未设立分子公司,且其宣称的研发基地、上市资格、取得荣誉均为虚假内容。该公司行为属于利用互联网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万元。
 
  【工商提醒】
  公司宣传要如实表述自身优势及产品优势,不能虚拟、夸大事实。宣传与事实不符的虚假信息,一方面使企业的诚信受到质疑;另一方面也对消费者和合作方造成了侵害,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企业在开展宣传活动时,要增强主体责任意识,仔细审查宣传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避免一时疏忽造成虚假宣传,而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怀柔分局  姜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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