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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销售违规油品 工商抽检予以处罚

2015-07-23 作者:江小培 来源:

 
  成品油的质量关系汽车的使用寿命,关系大气的空气质量,更关系到行车人员的人身安全。成品油质量合格至关重要。近年来,怀柔工商分局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及开展清洁空气行动有关要求部署,不断加大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成品油销售单位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良好经营秩序。
  典型案例
  2012年8月,怀柔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加油站开展日常检查和质量抽检,现场制作检查笔录,对部分成品油进行了质量抽检,并将成品油样品送至北京石油产品质量检验站进行检验。9月,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硫含量不符合检验标准,为不合格成品油。执法人员调取了抽样检查时的现场检查笔录,并对加油站剩余油样进行封存。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责令该加油站停止销售0号车用柴油,没收违法所得336元,罚款16236元。
  工商提醒
  销售假冒伪劣成品油,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空气的质量造成了严重影响。如硫含量超标可造成设备腐蚀,加速润滑油老化变质,同时会造成酸雨,严重污染大气;甲醇含量超标会使油品燃烧不充分,排放物污染大气,还对发动机部件有腐蚀作用;氧含量超标造成油耗增加,影响汽车发动机性能等。消费者购买成品油时建议去规模较大、信誉好的加油站购买,同时对于认为存在质量问题的加油站,及时向工商部门予以举报。
  法规链接
  《产品质量法》第39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50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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