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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鞋八天退货遭拒 工商调解成功维权

2015-04-17 作者:段净娜 秦鸿飞 来源:劳动午报

 
  目前,7日内退货已经是消费者和商家的共识,但您知道吗?鞋类商品不仅仅是7日可退,而且是10日内可退货。
  典型案例
  消费者龙小姐4月1日在天通苑一家商店花费599元购买了一双旅游鞋,带回家放了几天后,还没有穿,就觉得颜色不喜欢,于4月8日找到商家要求退,商家表示店里的规定是7天可以退,龙小姐超过7天了,所以鞋子退不了。龙小姐拨打了12315要求工商部门协调解决,给予帮助,维护其权益。
  天通苑工商所工作人员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单后,及时与消费者龙小姐进行了沟通,明确了龙小姐手上有销售小票,购买的时间为8天,所购买的鞋不是“处理品”,鞋子并没有穿着,目前不脏、不残,包装完好不影响鞋子的二次销售。工作人员告知商家店长虽然目前国家并没有出台有关服装、鞋子的明确三包规定,但如果商家销售给龙小姐的鞋子不是“处理品”,根据《北京市商业企业鞋类商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20条规定,“鞋类商品售出后,在10日内未经过穿着,不脏、不残、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消费者可持购鞋凭证(单据)选择决定更换或退货。”,消费者龙小姐有权更换或退货。另外,商家规定的7天可以退中的“7天”应该是从消费者购买商品之日的第二天开始算起的,那么4月8日就是第7天。
  最终在天通苑工商所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商家店长当即答应给消费者龙小姐办理退货。消费者龙小姐感到满意,感谢工商部门给予的帮助。
  工商提醒
  一是鞋类商品售出后,在10日内未经过穿着,不脏、不残、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消费者可持购鞋凭证(单据)选择决定更换或退货。
  二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
  三是遇到消费纠纷,消费者应冷静处理,保存好购物凭证,及时向工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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