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派遣公司误读法律 不依法签约应担责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徐严严律师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这些规定避免了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合伙利用短期用工方式侵害派遣工权益的行为。当然,这并不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同时该法第14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订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同样作为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机构,如果派遣工符合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形,只要劳动者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也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等于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而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徐严严律师介绍,《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三性”岗位上实施,并对“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作了进一步界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在该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劳务派遣的这“三性”决定了派遣工很难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因此劳务派遣机构认为不具备与派遣工签订较长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要。实践中,一些大型国企及外企对于“三性”岗位,先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如果该岗位或者员工具有长期工作的必要,会在第一次或者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后,与该员工签订长期稳定的劳动合同。这样既保证了用人的连续性和员工的积极性,也避免了与劳务派遣单位及员工的法律纠纷。(记者 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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