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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短 派遣工就业无保障

2014-05-08 作者: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针对派遣工的劳动合同期限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其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实际工作中,只签订一年、半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大有人在。有的派遣工甚至工作了十来年,劳务派遣机构仍是每年与他们签一次劳动合同。这不仅违法,而且也使派遣工的就业失去了保障。其中,派遣工想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是几乎成了天方夜谭。

  典型案例
  当劳务派遣工4年  劳动合同一年一签


  10年前,40多岁的王梅从山西一个小山村来到北京某机械厂做了一名保洁员。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普法宣传力度比较大,同年11月又该续订劳动合同了,单位为规避已签过三次合同的王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她岗位、待遇都不变的情况下,安排其实行劳务派遣,由工厂指定的劳务派遣公司与她签订劳动合同。

  从2009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4年共签订4次一年期合同。今年5月13日王梅就到50岁法定退休年龄了,所以2013年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只跟她签到5月13日。

  5月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务派遣公司不再跟王梅续签。由于在机械厂工作的10年中,有7年没有为她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使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却不能按时领取基本养老金。

  于是,王梅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自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19日期间先后签订的5份劳务派遣合同无效;申请裁决劳务派遣公司与机械厂支付7年未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损失赔偿金。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协议:派遣公司与王梅之间劳动合同终止,劳务派遣公司与机械厂两单位向王梅支付1.4万元赔偿。

  虽然得到了相应补偿,但王梅心里始终有个解不开的疙瘩:劳务派遣公司为何不按规定与她签订两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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