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调查
合同期限大都很短 无固定期限不予签
记者调查发现,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工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也有更短期限的劳动合同。读者陆女士告诉记者,她的孩子大学毕业在校园招聘时被一家公司录用,单位指定一家劳务派遣公司跟他签订劳动合同,一年时间竟签了三次:第一次签了3个月的试用期;第二次签了3个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签了半年。
无论派遣工在本单位工作了多长时间、签订过多少次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机构都不愿跟他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家中型劳务派遣公司的业务经理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规定我们这种单位只能跟派遣工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是两年以上的,可以是三年五年,但必须是固定期限的,而不能与他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孙经理介绍,用工单位不可能与劳务派遣公司就某一岗位签订无限期使用派遣工的劳务派遣协议,所以,他们也不可能与派遣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两年期限已经算长的了,也就是我们这种有一定规模、比较规范的劳务派遣公司这么签,你到那些小公司去问问,大都是签一年或半年,有的干脆就没有劳动合同。”
一份针对全国劳务派遣的调研报告显示,在劳动合同签订方面,近33%的派遣工签订的是两年以下或者以项目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且其劳动合同期限与劳务派遣期限一致,一旦用工单位决定不再使用劳务派遣工,那么劳务派遣公司也就不再与他们续签劳动合同,派遣工的就业因此失去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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