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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未复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

2020-06-19

 
  本报讯 (记者 任洁) 市教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文件,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管理工作,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文件规定,学费(保育教育费)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跨期预收。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按照本市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开始复课(复园),未复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幼儿园未复园期间原则上不得收取保育教育费。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住宿费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跨期收取,未住宿不得收取住宿费。已按学年或学期收费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合理结算清退。各区、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要制定疫情期间具体收(退)费管理办法,主动做好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按照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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