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3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进行一审,《规定(草案)》中明确,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进入医院人员有接受安检义务等。
不得恐吓、威胁、谩骂、推搡和恶意尾随医务人员,不得以大声喧哗、吵闹等方式扰乱医院正常秩序……草案指出,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扰乱医院安全秩序七类行为,任何人不得为之。
如有这些行为,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多次实施或者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院和医务人员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涉医违法犯罪受到处罚的,将共享到国家和本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联合惩戒。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提出,公安机关应按规定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与医院保卫部门合署办公,医院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必要工作条件,警务室负责人兼任医院保卫部门副职,参与医院安全保卫工作。
此外,医院应当根据规模、病床数、日均门诊量等,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及相应器械和装备,对门诊、住院部等区域开展安全巡查,对急诊等重点区域24小时值守。同时设置安全监控中心,在急诊室等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与公安机关联网。治安保卫人员因正常履行职责给不法行为人造成损害,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依法不承担责任。
草案提出,卫健部门应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全市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共享共用医疗纠纷信息、涉医110警情、高风险就诊人员等信息。
对可能引发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和其他涉医安全隐患,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开展预防处置,进行法制宣教,告知当事人不得有违法行为。在其承诺遵守规定后,由医院治安保卫人员陪诊监督,直至离开医院。另外,赋予医务人员避险保护和医院有条件暂停诊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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