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降低社会救助门槛 20万人受益 明年1月起施行 货币财产、车辆、房产认定条件有所调整
2018-12-27
本报讯 (记者 盛丽) 昨天,北京市民政局召开关于社会救助政策修订的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根据此次修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在货币财产总额认定标准、车辆认定条件、家庭成员名下房产等方面进行重新规定。根据修订,预计本市社会救助受益人群数量将从现有的13万多人扩展到20万人左右。修订的社会救助政策文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之和。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调整为:2人及2人以下户家庭,人均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1.2倍;3人及3人以上户家庭,人均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以本市2017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7425元为例测算,2人户和3人户家庭的货币财产总额分别为8.98万元和11.23万元,与现行政策的4.8万元和7.2万元相比,放宽了认定标准,降低了救助准入门槛。
适当放宽车辆认定条件。原政策中,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专用摩托车)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修订后设置了政策例外情形,即:居住在本市城六区以外,家庭拥有唯一机动车且该机动车用于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院长期就医使用等特殊情形的,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具体认定办法由有关区根据实际制定。
家庭成员名下房产的规定。由原来家庭拥有两套以上住房时、房屋累计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或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才可享受社会救助,调整为家庭拥有两套以上住房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可享受救助。
此外,新增自费高消费行为的规定。对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或人员,有相关高档消费行为的,会重点核查;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将及时终止对其社会救助。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加大重度残疾人保障力度,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符合本市低保家庭财产规定的依靠兄弟姐妹或60周岁以上老人扶养或抚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本人直接纳入低保;重残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在原残障等级的基础上,增加了一级、二级言语、听力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