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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税政策执行标准 非京籍购房纳税从5年变连续60月

2017-03-23 作者:任洁

 
  本报讯(记者 任洁)北京市地税局、市住建委3月22日发出公告,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执行标准,对“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规定中的纳税记录节点加以明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 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第六条规定,“……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按照最新公告规定,“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分两种情形审核认定: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因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工资、薪金等所得的个人,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是指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个人,根据各自适用的计税期间,采取按月缴纳税款方式的,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采取按季缴纳税款方式的,从申请月的上一季度开始往前推算20个季度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  
  两部门表示,上述政策执行标准自2017年3月22日起执行。对于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造成未缴或补缴税款且不超过三个月的,视为连续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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