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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可自愿申请停产停建 停产停建期间需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016-07-26 作者:刘欣欣

 
  本报讯 (记者 刘欣欣)记者从北京市安监局获悉,即日起,本市非煤矿山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向属地安监部门申请企业停产停建。停产停业期间需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据了解,非煤矿山企业因受市场需求、自然灾害或安全隐患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或建设项目在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期之内,未列入关闭取缔范围,主动中止生产或建设活动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停产停建。因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关闭取缔或停产停建整顿的企业,不属于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企业范畴。
  拟中止生产或建设活动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向所属区安全监管局提出书面报告,说明中止原因、中止时间和中止期间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管理措施及专人值守、应急抢险措施等事项。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企业需要恢复生产或建设的,按照停产停建批准权限,企业应向市、区安全监管局提出复产复建申请,说明复产复建的时间、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企业方可恢复生产或建设活动。
  同时,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非煤矿山在停产停建期间,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停产停建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加强领导带班和专人值守工作,并将主要负责人和值守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公示在矿(库)区醒目位置,值班电话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还要储备必要的应急抢险设备和物资,确保有效防范事故、妥善处置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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