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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害群之马”必须依法打击

2014-12-17 作者:李维 来源:劳动午报

  “不消费不给走,不消费也必须每人交100元人头费。”看到新疆游客陈女士一家4人准备离开,丽江市拉市海景区12号马场的工作人员说。陈女士说,她正准备与这些工作人员进行理论,但没想到,一名男子上前就朝她脸上打了一拳。随即,10多个工作人员围着她拳打脚踢,足足打了3分钟,导致她手掌骨折、脑震荡。(12月15日《都市时报》)
  游客愿不愿意骑马,这是游客的自由,景区无权干涉,“不消费不给走,不消费也必须每人交100元人头费。”这是强买强卖的霸王条款。游客陈女士不愿骑马消费与之理论,竟然被打成手掌骨折、脑震荡,如此横行霸道简直是无法无天!
  旅游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它不是某一个单位或者地方的“私有财产”。即使是私有财产,景区也不能强逼消费者消费,“不消费不给走,不消费也必须每人交100元人头费”是霸道逻辑,严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法和新旅游法规定,旅游者拥有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利用新版旅游合同正当维权。另外,有关部门也应给景区“骑马”套个“笼套”,防止“野马”伤游客,并依法坚决打击那些强迫游客消费的害群之马,切实维护游客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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