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岁的肖霞(化名)是渝北区五星级酒店重庆欧瑞景江大酒店销售部员工,已怀孕两个多月的她当前碰到一件揪心事——酒店对她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书。她自称因此事近日孕期反应强烈,甚至出现呕血。(8月4日《重庆晚报》)
孕妇肖霞不小心摔了一跤,医生建议休息20多天。但单位在休假过程中,多次致电要求看病历,休假期满后又宣称肖霞在给予客人积分券、瑞锦卡等返利中违反酒店政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且不管酒店是不是因为职工违反了酒店的其他规定,职工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酒店提出员工违反关于积分券等返利政策,而当事人肖霞表示不知晓,其他销售人员也不知。如果情况属实,该政策就不能作为处罚员工的依据。“合法+民主协商+公示”是企业规章制度生效的三个必要条件。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公示,根本就不能做为处罚依据。
现实中,一些企业歧视甚至侵害怀孕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形经常出现,对于一些企业的这种作法,员工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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