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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微商经营已刻不容缓

2017-04-13 作者:许辉 来源:劳动午报

  在微商已经成为移动电商的主要形态之一的当下,规范微商经营已刻不容缓。在如此巨大的市场里,良莠不齐将导致“劣币驱除良币”的逆淘汰,影响微商市场的健康发展。尽管现有的法律体系中,针对微商的专门立法还未出台,但并不意味着微商就游离在法律之外。
  随着微信日益融入人们的生活,朋友圈不仅成为网友们晒生活的空间,也成为电子商务的一个新集散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将这里作为商品交易的平台。作为“低门槛、轻成本、微创业”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微商在蓬勃发展的同时,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露,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涉嫌传销、甚至恶意诈骗等,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和人们的生活秩序。(4月12日《经济参考报》)
  微信朋友圈里不只有朋友,还有微商,这其中,有些朋友可能是微商,但并非所有的微商都是朋友,也有可能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兜售者。关于朋友圈微商的“火爆”,有一个段子描述得很形象:你永远不会知道你身边的哪一个好友,会成为下一个商品代购。据《2016中国微商行业发展研究报告》显示:2015年微商行业总体市场规模1819.5亿元, 微商从业规模为1257万人,预计2016年将分别达3607.3亿元、1535万人。
  在微商已经成为移动电商的主要形态之一的当下,规范微商经营已刻不容缓。在如此巨大的市场里,良莠不齐将导致“劣币驱除良币”的逆淘汰,影响微商市场的健康发展。尽管现有的法律体系中,针对微商的专门立法还未出台,但并不意味着微商就游离在法律之外,微信朋友圈从来就不是法外之地。
  由于微商经营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首先要求购买者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和证据意识,了解对方出售的产品信息以及微商的基本情况,索取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以免产生纠纷后找不到维权对象或依据。但消费者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更多的还是需要常态化的监管让消费者能放心购买。
  由于微信朋友圈里的很多微商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难以根据现有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来进行监管,也很难适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予以查处。但是在源头上,应充分运用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加强监管,把充斥于微信朋友圈里的微商广告纳入监管范畴,一方面,微信平台运营者应当强化自身监管职责,对照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相应的细则,建立对微商兜售类广告的监测和追踪机制,以免使其在平台上处于失控状态。另一方面,要建立网上受理投诉和查处的平台。微信运营平台、相关职能部门都应畅通网上投诉和查处渠道,通过投诉及时掌握和介入微商经营行为,抓早抓小。
  尽管法律对微商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盲区,但现有的关于商品经营的所有法律法规必然都适用于微商,相关职能部门也应主动将监管的战线拓展到微商领域,不能任其成为法律之外的“自由市场”,发现一起就查处一起,通过更多的典型案例教育、警醒一片,引领微商规范经营。当然,正在起草审议的电子商务法完全有必要把对微商的管理纳入进来,消除微商监管的法律盲区,使监管有法可依。
  □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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