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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严重违纪”罚人 企业不能自说自话

2017-04-10 作者:李雪 来源:劳动午报

  用“严重违纪”罚人,企业不能自说自话。一方面还需多些法律意识,“家规”再严,也不应违背法律,对员工的处理也应兼顾国法与家规;另一方面还需多些人性化管理,企业给了员工“饭碗”,这并不意味着凡事都由企业一方说了算。
  “员工上班打瞌睡5分钟就被公司辞退”“顺走公司两卷卫生纸被开除”……这样的新闻近来引发广泛关注。在公司给出的辞退理由中,都提到了根据员工手册,劳动者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标准何在?谁说了算?(4月8日《工人日报》)
  每个用人单位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这是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但是,有些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苛刻不说,甚至有些奇葩。以什么叫“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例,除了一些工厂、车间及高危行业、特殊工种以外,劳动纪律的界定却会因为各行各业情况不同,而很难具有一种覆盖性广泛的裁量标准。
  因此,一些单位往往自定义“严重违纪”以及“处罚标准”,而如此也就伤害了劳动者的权益。比如,给予书面警告处分的不良行为是“侵占公有财物,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携带公司财物出厂”;给予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不良行为是“虚报、冒领财物,或盗窃公司或他人财物”。而实际上,看似规章制度的“稳准狠”,却是与法律精神相违背。
  以开除为例,在《劳动法》中,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企业自认为“严重违纪”就开除员工,应考虑上述条款规定。
  诚如业内人士所言,“很多企业在制定员工手册,或者判定违反劳动纪律时,利用了自身强势的身份做出了很多不规范的规定,让劳动者在工作中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如此行事,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让企业自身的形象在员工心目中大打折扣。须知,企业“家规”无视法律、自以为是,终归留不住人才。
  更何况,从法理上而言,企业内部“家规”包含不合理、很不人性化、主观意识性太强而不具可操作性的细则,即使员工签字同意,一旦发生劳动用工纠纷,仲裁机构或法院也可能不会予以认同;并且,只要没有判定严重违反劳动合同而企业却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需要按照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因此,用“严重违纪”罚人,企业不能自说自话。一方面还需多些法律意识,“家规”再严,也不应违背法律,对员工的处理也应兼顾国法与家规;另一方面还需多些人性化管理,企业给了员工“饭碗”,这并不意味着凡事都由企业一方说了算,员工的意见与人格,同样需要尊重;再者,企业与员工是荣辱与共的关系,唯有双方遵规守纪,才能实现“双赢”。
  □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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