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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文明规治”的前提是不能违法

2015-11-24 作者:又一村 来源:劳动午报

 
  为什么这样一个好的初衷得不到职工的拥护,还被批评是违法呢?问题出在两方面:第一,违背了程序。第二,违反了常识。好的初衷必须在法律框架下实行,否则就会事与愿违,好心办坏事。
  近日,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向媒体爆料,他所在的公司前不久印发了一份《员工基本行为规范》。其具体内容包括:就餐时插队或留残渣在餐桌上,第一次处罚100元并公开批评,第二次罚款2000元并解聘;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在工作场合或公共场所吸烟,第一次罚款500元,第二次罚款2000元并解聘。(11月22日央广网)
  就餐时插队或留残渣两次就会被解聘,长沙岱勒公司的做法是严厉的,所以从它一出台,就在社会上备受争议甚至诟病。
  毫无疑问,长沙岱勒公司的初衷是好的,为了提升职工的道德水准,规范不文明行为,而且应该说,这样的做法参照并借鉴了新加坡在“文明法治”方面的经验,想把员工的文明素质搞上去。但令他们始料未及的是,这一做法受到了一些员工的反对甚至抵制,也遭到了当地有关部门的告诫。
  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工作人员表示,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台的这份员工基本行为规范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是无效的。单位或公司并非行政执法部门,没有权利随意处罚员工,即便是公司对违纪员工进行罚款,最严格的处理是罚金不超过当月工资的20%。而且,没有正当的理由,为什么这样一个好的初衷得不到职工的拥护,还被批评是违法呢?
  问题出在两方面:第一,违背了程序。公司的规定虽然是“顶层设计”,但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就不具约束力,是无效的。如果公司执意坚持,就违反了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二,违反了常识。南橘北枳,借鉴外国先进经验不能照抄照搬。比如新加坡建国之初,城市环境和公民素质非常恶劣,各种不文明现象屡见不鲜。李光耀发起了反对随地吐痰等运动,并制定了严格的法律及罚款标准。就随地吐痰一项,法律就规定,随地吐痰者第一口将被罚1000新币(约合人民币5000元),第二口罚2000新币,情节严重的人还会被处以7天监禁,甚至在电视上曝光,或派到城市各地做义工。
  新加坡的经验为什么不能借鉴呢?这是因为,新加坡作为一个国家,有立法权和执法权,而长沙岱勒公司作为一个企业,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而且必须小规服从大法,厂规必须经由职代会或职工讨论。
  在遭到员工抵制和有关部门告诫后,尽管公司方面下调了一点罚款金额,但依旧强制要求员工签署承诺书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综上所述,好的初衷必须在法律框架下实行,否则就会事与愿违,好心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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