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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坠楼儿受伤为何不算见义勇为

2015-06-10

  2014年5月24日,辽宁省辽阳市某小区6楼的孟卫东家失火,一名9岁男孩从阳台往下爬。何艳和几名邻居急忙抻起被褥准备接住孩子。谁知孩子在下落过程中,被楼前的一根电线剐了一下,改变了下落方向,随后又被楼下一棵枣树撞了一下。最后未落到被子上,重重地砸到何艳腿上。何艳受伤后,治疗面临经济困难,后申请见义勇为被拒。(6月9日《人民日报》)
  见义勇为主要指未负特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人,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见义勇为鼓励个人的积极作为,不排斥多人参与的群体行动。相反,群体参与下,人多力量大,众人拾柴火焰高,对违法者更能形成震慑作用,更能提高抢险救灾救人效果。
  杭州妈妈接坠楼女童事件,吴菊萍冲过去徒手抱接了一下女孩,受到伤害,获得见义勇为称号,何艳则是在抻被褥接男孩时被坠落男孩砸伤。如果两者有差别,就在于何艳没有奋不顾身地徒手接男童,而是被砸伤的。按此逻辑来推导,会得出很荒谬的结论,譬如,与众人拦截持刀歹徒时,不是冲上去夺刀受伤,而是被狗急跳墙的歹徒砍伤,就不算见义勇为。如此,是对见义勇为者提出超出常人的高标准,要求人们不仅要见义勇为,还要依照规定和标准受伤。悖逆常理的标准对在现场复杂多变的紧急情况下来不及考虑如何做好自我防范就见义勇为的人十分不公平。
  回到本次事件,根据《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属于见义勇为。何艳没有徒手接住坠楼者,但在其坠楼时用身体充当了缓冲物,以自己的受伤换来坠楼者的少受伤害,应认定为见义勇为。□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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